(这是北京大学法学院张千帆教授文章, 当时因严晓玲之死引发的福建网民诽谤案(现改为“诬告陷害”),被公安机关列为国家秘密案,不允许律师会见涉案人范燕琼、游精佑、吴华英。后来,在网民、专家、媒体的质疑之下,福建马尾区公安将案件涉嫌罪名改为了诬告陷害,同时也给案件进行了解密,律师终于得以会见到了三个涉案人。) 7月16日,五名网友因涉嫌流传福建女子严晓玲被“轮奸致死”而遭到刑事拘留,福州警方以案件涉及“国家秘密”为由拒绝律师和当事人会面。(见“福州严晓玲案:发帖网友被拘,记者无权求证”,《新快报》2009年7月17日)严晓玲是一个没有任何“背景”的普通女子,这起案件仅仅涉及她的私人信息;不论她的死因是否构成“隐私”,也不论涉及隐私的案件是否就可以剥夺嫌疑人会见律师的权利,将个人隐私当作“国家秘密”都是一个常识性错误。而之所以发生这类错误,是因为“国家秘密”在我们这里已经被扩大到包罗万象的地步。本来各类文件规定的“国家秘密”就多,几年前民政部和保密局联合发布的“71号文件”将“因自然灾害导致的逃荒、要饭、死亡人员总数及相关资料”作为国家秘密;后来总算删除了“死亡人员总数”,我们才能报道诸如汶川地震等自然灾害的伤亡人数。再加上各级官员的扩大化理解,更导致“国家秘密”满天飞;不仅官员财产、官员名誉、财政预算乃至地产契约都可以成了“国家秘密”,而且连小老百姓的个人信息也都成了国家保护的“秘密”――或更准确地说,成了某些地方拒绝执行《律师法》或《政府信息公开条例》的借口。 dtsv.dtse_post_604_permalink = ‘http://www.mckaywei.com/?p=604′; dtsv.dtse_post_604_title = ‘福建严晓玲事件:个人隐私不是国家秘密’;

(这是福建网民诬告陷害官员案“主犯”范燕琼女儿——小林写的文章,范燕琼出于同情,为访民林秀英写了文章,呼吁上级机关重视严晓玲之死。想不到的是,她的这篇呼吁文章,竟然被公安机关指控涉嫌诽谤犯罪刑拘,后又以“涉嫌诬告陷害犯罪”而逮捕。范燕琼被刑拘后,身体状况严重恶化。律师会见她时,无法从监室走到会见室。尽管律师为她申请了取保候审,但公安机关以有社会危险性为由拒绝。范燕琼不是暴力犯,她是帮助访民林秀英而“因言获罪”。既使她的行为构成了犯罪,可以说这也是属于“良心犯”。现她的病很严重了,连走路都很困难,变更她的强制措施,让她取保候审出来,难道她还能危害社会吗?) dtsv.dtse_post_320_permalink = ‘http://www.mckaywei.com/?p=320′; dtsv.dtse_post_320_title = ‘妈妈,您在看守所还好吗?’;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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